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青山与蔺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青山,蔺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43号原告许青山,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汝南县。被告蔺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许青山与被告蔺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许青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青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青山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青山负担。审判员  冯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