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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学究、宗风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究,宗风森,吉光昌,于春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200号申请执行人吕学究。被执行人宗风森。被执行人吉光昌。被执行人于春河。吕学究申请执行宗风森、吉光昌、于春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学究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2398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宗风森、吉光昌、于春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学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宗风森、吉光昌、于春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32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宗风森、吉光昌、于春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学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