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井贵与重庆市万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贵,重庆市万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3171号原告:吴井贵,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海关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667305。法定代表人:罗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井贵与被告重庆市万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绿农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井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娥,被告万绿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井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万州区熊家镇蜡烛村堰塘改造的工程,2016年春节后,原告到被告施工的堰塘做杂工。2016年4月12日,原告与工友一起将河沙装上冉孟高驾驶的货车后,冉孟高在倒车时将电线杆撞倒,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区人力社保局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被告万绿农业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次,原告提供的是临时性的劳务,是雇佣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生于1952年2月,到被告处务工时已年满64周岁。原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承包的堰塘工程一般工期几个月。原告去一天计一天工,不去不计工。以上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和提供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满足身份要求,二是满足劳动关系的内容。身份要求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同时又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者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在被告处务工时已过退休年龄,而且原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原告工作松散,提供的劳务隶属性不强,仅是被告改造堰塘而临时雇佣人员,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特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吴井贵与被告重庆市万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宏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