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健与洪清国、戴炮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洪清国,戴炮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151号原告:黄健,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闽,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系漳州市东鼎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洪清国,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戴炮花,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健与被告洪清国、戴炮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黄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健负担。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 薇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