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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其武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其武,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其武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林其武租赁南京市秦淮区常府街54号二楼,经营南京市秦淮区嘉炫电子游艺中心,在该中心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他人为赌客提供服务。2017年3月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到南京市秦淮区嘉炫电子游艺中心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林其武及参赌人员一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西游降魔录”押分机一台(八个机位,其中四个机位损坏)、捕鱼机一台(八个机位)、龙某两组七台(十四个机位)及赌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林其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其武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其武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其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其武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林其武的犯罪事实及落实社区矫正等情节,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其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赌博机9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