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长虹针纺厂,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长虹针纺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邵家村。投资人:叶尧良,系厂长。被告: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里庄白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国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