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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长虹针纺厂,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长虹针纺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邵家村。投资人:叶尧良,系厂长。被告: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里庄白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国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