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524号原告邓某,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身份证号:×××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现年48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地址不详。原告邓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韩某某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