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524号原告邓某,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身份证号:×××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现年48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地址不详。原告邓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韩某某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