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魏富伟、姚如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富伟,小名小伟,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修文县人,户籍地:修文县,捕前住。因涉嫌聚众赌博于2017年1月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琪武,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821957。被告人姚如旺,外号安徽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宣城市人,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捕前住修文县。因涉嫌聚众赌博于2017年1月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高敏,女,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修文县人,户籍地:修文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赌博于2017年1月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同年2月21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贵州省修文县人民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永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富伟及辩护人陈琪武、被告人姚如旺、李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共谋在被告人李高敏的家中以赌“筒子二八”的方式聚集赌客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李高敏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赌博过程中通过“抽水”牟利。自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在被告人李高敏家聚集蔡某、姚某、杨某、付某某、朱某四、段某1、陈某、张某某、方某、马某、黄某1、曾某、张某1、张某2、殷某、段某2、李某、郭某、黄某2等赌客以赌“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每次抽取10元至50元的“水钱”,时间长达50余天,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各分得4000余元,被告人李高敏分得6000余元。其间,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分别当庄赌博,被告人李高敏则参与赌博。2017年1月6日中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高敏家,将正在赌博的被告人姚如旺、李高敏和赌客李某、郭某、黄某2当场查获。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魏富伟到修文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分别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高敏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分别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蔡某、姚某等人的证词;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根据三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李高敏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对三被告人均应并处罚金,是否适用缓刑由法庭综合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本案的社会危害决定。被告人魏富伟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魏富伟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魏富伟有自首情节,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办案;3、被告人魏富伟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聚集他人赌博,参赌人数达二十余人,抽头渔利二万余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魏富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姚如旺、李高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主动退缴犯罪所得赃款,并分别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量刑时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规定,被告人魏富伟、姚如旺、李高敏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每月应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以保证其及时融入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富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姚如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高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三被告人上缴的赃款1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姚如旺、魏富伟、李高敏在缓刑考验期内,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八小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琼人民陪审员 罗林敏人民陪审员 吕维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家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