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国敏、陈妍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敏,陈妍君,陈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敏,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崧,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妍君,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衡,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生,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陈国敏、上诉人陈妍君因与被上诉人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陈国敏、上诉人陈妍君均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粤172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6)粤172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陈国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陈妍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林  广审判员 司徒达国审判员 莫 怡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莫 淳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