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于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家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白欣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39184K。法定代表人:刘正惠,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立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梅家林,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川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梅家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04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梅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2903.6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梅家林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7日以(2017)川0904执1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了梅家林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国际商贸城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梅家林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国际商贸城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978.66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梅家林工行四川省成都国际商贸城支行账号内存款的额度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阳本军���判员谢国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