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学文与杜爱东、锦州滨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文,杜爱东,锦州滨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97号之一申请人刘学文,男,1952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杜爱东,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滨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29-78。法定代表人王巧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辽071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杜爱东银行存款72688元(详见协助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詹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