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瑜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800号原告:王瑜。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单位总经理。原告王瑜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瑜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