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金营、枣庄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营,枣庄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984号申请人:陈金营,男,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枣庄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金营与被申请人枣庄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庄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查封被申请人枣庄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湖湾小区别墅区2号楼(进门左数第二栋)自西往东数第二间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