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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贺海云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海云,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2008年4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决定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执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海云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海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25日、26日,被告人贺海云被雇佣替任某2(已诉)王某(已诉)在离石区交口街道办枣架村、大土河沟红眼川霍家坡村等地的空地上组织的赌博活动接送参赌人员,挣取运费。案发后,被告人贺海云在逃,2016年11月27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海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任某2、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海云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闫二新、冯月贵、张全保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海云受雇于他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海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千元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杨明霞审判员乔伟人民陪审员成皓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霍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