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蒋成江与徐晓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江,徐晓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102号原告蒋成江,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徐晓容,女,成年人,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蒋成江与徐晓容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成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8.00元,由原告蒋成江承担。审判员 郭 绍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取比杰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