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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军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97号罪犯何军民,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军民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军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何军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军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十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九分,获得二O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O一四、二O一五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3050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军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