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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文船用轴成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德文船用轴成套有限公司,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德文船用轴成套有限公司,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德文船用轴成套有限公司,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德文船用轴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铁塔路4号。法定代表人黄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德文船用轴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经一路91号30幢。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德文船用轴成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徒商初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德文船用轴成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64947.6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2执10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