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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邵太迪与姜方璞、陈文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太迪,姜方璞,陈文光,王会来,冯达,张维盛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5772号原告:邵太迪,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姜方璞,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陈文光,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会来,男,194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冯达,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张维盛,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湾区永中街道前房路44弄4-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太迪诉被告姜方璞、陈文光、王会来、冯达、张维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14元,减半收取2507元,由原告邵太迪负担。审 判 长  诸朝臻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韩苗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