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储立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储立翔,徐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被执行人储立翔,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徐丽丽,女,汉族,1969年6月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执行人储立翔、徐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03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