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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殷学尧与韩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学尧,韩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2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殷学尧,男,生于1952年7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韩学发,男,生于1966年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2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学尧与被执行人韩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16元,上述共计77616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学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77616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52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龙审判员  田龙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