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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葛江苏与连云港邦朋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江苏,连云港邦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45号原告:葛江苏,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连云港邦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四季花城A区7-1-502室。法定代表人:朱广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江苏诉被告连云港邦朋实业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江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管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