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慧娟与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慧娟,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慧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春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慧娟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明 审判员 刘东兴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