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合理与李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理,李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074号原告张合理,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东,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合理诉被告李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合理于2017年4月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理撤回对被告李东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合理负担。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