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兵与朱天福、大连双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朱天福,大连双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486号原告:王兵,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旭,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天福,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丹(朱天福妻子),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大连双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北一巷26号。法定代表人:王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勇,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南山里15号1-1,身份证号:21020219680310171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55号。主要负责人:李德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明,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甘段21号3-4-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朱天福、大连双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天福、大连双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对被告朱天福、大连双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