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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付光宇、江惠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付光宇,江惠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385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9层全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恺鹏,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怡钧,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被告:付光宇,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江惠颖,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光宇、江惠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嘉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