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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德礼与杨中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德礼,杨中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55号申请人贾德礼,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团结西路***号。被申请人杨中宇,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交通路**号。贾德礼申请杨中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81民初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中宇与申请人贾德礼和解履行,故申请人贾德礼于2017年4月7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81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法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