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彦军诉孙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军,孙兆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260号原告周彦军,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孙兆贺,男,住西丰县西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军与被告孙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立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一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