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嘉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嘉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嘉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45号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嘉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9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及本案全部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