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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毛道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道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4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道斌,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道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道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毛道斌在桂林市象山区通泉巷同来米粉店对面的马路边,发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航铃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骑行盗走并藏匿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安心花苑附近。案发后,公安人员根据被盗电动车的GPS定位系统在上述地点找到该车,并于当日22时40分许将前来取车的被告人毛道斌抓获。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航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5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毛道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购车收据;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现场图;赃物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毛道斌的前科材料及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毛道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道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24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道斌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道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毛道斌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毛道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毛道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道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 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