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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文龙、文伟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龙,文伟萍,许开生,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858号申请人程文龙,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申请人文伟萍,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区安源新区流万管理处鑫源名都小区1、2号楼。被申请人许开生,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勇,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文伟萍、许开生位于安源新区流万管理处鑫源名都小区的房产,并以其赣J×××××小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文伟萍、许开生位于安源新区流万管理处鑫源名都小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赣萍乡市不动产权0002225号)。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赣J×××××小车。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程文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韩定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利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