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常凤芳、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常凤芳,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979号原告:李瑞香,女,汉族,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闫鹏(系李瑞香女儿),女,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文奇,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李瑞香与被告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瑞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华旭公司交付五套商铺及一套住宅,并承担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华旭内部认购协议书。约定李瑞香在华旭公司购买华旭红郡小区1栋8号商铺、3栋3号与4号商铺、11栋7号与10号商铺、3栋1单元302室,共计价款348万元,2016年6月30日交付房屋。逾期后,经李瑞香多次要求,华旭公司拒绝交付房屋。本院认为:李瑞香要求华旭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从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应当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经本院向李瑞香释明,李瑞香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应当驳回李瑞香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瑞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东人民陪审员  刘晓辉人民陪审员  赵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