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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云霏与烟台亚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霏,烟台亚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查建军,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霏,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亚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北农校路20号。法定代表人:查建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查建军,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亚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霏与被执行人烟台亚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查建军、王秀华(2016)鲁0602民初17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秀华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秀华名下的鲁F×××××号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