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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俊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杰,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无业,现住山西省泽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106年11月9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刘俊杰醉酒后驾驶“吉利”牌小型���车,沿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兰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碧海云天路段时,与沿兰花路由南向西左转弯的魏某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俊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8.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俊杰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俊杰的供述、书证(被告人刘俊杰的身份证复印近、户籍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俊杰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俊杰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处罚。被告人刘俊杰如实供述自己的醉酒驾驶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刘俊杰主动缴纳罚金,并提交认罪书面保证书,承诺其不会再违反交通法律规定,酒后驾驶。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事实,以及司法部门“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对其社区造成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俊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人民陪审员  钱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柳雅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