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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梁飞光与洪越武、黄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飞光,洪越武,黄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94号原告:梁飞光,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成,广东五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越武,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黄小艳,女,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原告梁飞光与被告洪越武、黄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飞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小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飞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飞光撤回对被告黄小艳的起诉申请。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凤英叶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