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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因与王忠文、王忠武、王忠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王忠文,王忠武,王忠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斗姆宫东巷28号。法定代表人:王秉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郎书洪,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文,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48号632室。身份证号:2101031958********。委托代理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武,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号***室。身份证号:2101051962********。委托代理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生,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号***室。身份证号:2101031966********。委托代理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郭明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忠文、被上诉人王忠武、被上诉人王忠生、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0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上诉人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敏审 判 员  赵梦辉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家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