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桂群,任桂荣与被执行人赵虎军,张丽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群,任桂荣,赵虎军,张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71号申请人张桂群(曾用名张桂琼),女,1974年11月12日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任桂荣,男,1974年2月13日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赵虎军,男,1977年11月4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被执行人张丽英,女,白族,1972年7月2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住大理州大理市双廊镇五星村三涧门组3号。申请人张桂群,任桂荣与被执行人赵虎军,张丽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确定:被告赵虎军,张丽英应于2017年1月2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张桂群,任桂荣土地承包款余款21000元,若二被告未能于上述约定期限内支付承包款,那么原被告于2010年3月1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将自动解除,二被告将其在土地承包上添设的构筑物,及安装的变压器无偿赠与原告张桂群,且二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张桂群到南方电网公司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将变压器及电费的账户转至原告张桂群名下。二被告将对承包土地上得水井所享受的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张桂群,原告张桂群应准许石定朝,徐亚辉和杨远春三户共用变压器至2020年3月14日。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4月6日约谈申请人张桂群,被执行人赵虎军、张丽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将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交还申请人,并将变压器及电费账户过户到申请人张桂英名下,现申请人已实际管理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执7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子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娟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