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冉红军与唐应芝赵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红军,赵朝平,唐应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2202号原告冉红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0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红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朝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唐应芝,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冉红军与被告赵朝平、唐应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鄢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冉红军和委托代理人李红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朝平、唐应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红军诉称,赵朝平与唐应芝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三次向冉红军借款共计900000元,同时出具了借条。赵朝平至今为止仅支付了500000元借款的利息共计30000元,没有偿还三笔借款的本金及其他利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朝平、唐应芝连带偿还原告冉红军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连带偿还原告冉红军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2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连带偿还原告冉红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被告赵朝平、唐应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赵朝平和唐应芝共同出具借条向冉红军借款500000元,月利率为2%,每季度结息。同日,冉红军通过银行将借款转账给赵朝平。2016年2月7日,赵朝平向冉红军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30000元。2015年4月22日,赵朝平出具借条向冉红军借款300000元,月利率为2%,每季度结息。同日,冉红军通过银行将借款转账给赵朝平。2015年5月31日,赵朝平和唐应芝共同出具借条向冉红军借款100000元,月利率为2%,每季度结息。同日,冉红军通过银行将借款转账给赵朝平。赵朝平和唐应芝至今没有偿还前述借款本息。另查明,赵朝平和唐应芝于199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13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转账业务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前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认定,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冉红军为了证实赵朝平和唐应芝分三次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了借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转账业务回单等证据佐证,能够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且生效。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月利率为2%,赵朝平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本金为500000元的借款利息共计30000元,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所涉及的三笔借款发生在唐应芝和赵朝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应芝亦在两张借条中签名,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唐应芝应当与赵朝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朝平、唐应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冉红军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赵朝平、唐应芝还清借款本金时为止);二、被告赵朝平、唐应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冉红军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赵朝平、唐应芝还清借款本金时为止);三、被告赵朝平、唐应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冉红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赵朝平、唐应芝还清借款本金时为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8元,减半收取8344元,由被告赵朝平和唐应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