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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等与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59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负责人:黄宪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西宁,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远,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负责人:陈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职员,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王洪民,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职员,住单位宿舍。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丙2号红阶大厦3单元0705室。法定代表人:赵军。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2号7号楼4层8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斌。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亚运村支行)与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音波电器城)、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超音波销售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融资产北京分公司称,2016年10月27日,我公司与农行亚运村支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双方约定农行亚运村支行将对超音波电器城、超音波销售中心享有的全部金融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一并转让给我公司。2016年11月23日,双方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现我公司已取代农行亚运村支行成为债权人,故请求变更我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农行亚运村支行称,华融资产北京分公司所述属实,同意其变更请求。本院查明,农行亚运村支行与超音波电器城、超音波销售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二中民初字第15887号民事判决:“一、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返还借款人民币一千八百三十八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点三七二计算,按季结息,计收复利;自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计收复利);二、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对×××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农行亚运村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2)二中执字第00292号(以下简称00292号案件)立案执行。2016年9月9日,农行亚运村支行与华融资产北京分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将00292号案件主债权及一切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华融资产北京分公司。2016年11月23日,双方在《金融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农行亚运村支行与华融资产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就该债权转让事宜在《金融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公示方式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对被执行人已发生效力。故华融资产北京分公司申请变更为0029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二中执字第0029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