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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汉强与被申请人田儒李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强,田儒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110号申请人李汉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被申请人田儒李,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申请人李汉强与被申请人田儒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田儒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汉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申请人田儒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汉强以打工维持生计��入微薄,特向凤庆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申请给予司法救助5000.00元,剩余1114。73元自愿放弃,同意本案终结。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救助条件,已予救助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1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执行员  杨 真执行员  朱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