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春光与侯海军、苗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光,侯海军,苗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1029号原告:张春光,男,无职业。被告:侯海军,男,农民。被告:苗世明(苗明),男,农民。原告张春光与被告侯海军、苗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红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光与被告侯海军、苗世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光因被告侯海军未返还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侯海军返还原告张春光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苗世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5年7月30日,被告侯海军向原告张春光借款50000元及从2015年7月30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未予返还的事实属实。被告侯海军应当承担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苗世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据中约定被告苗世明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侯海军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本案的保证期间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开始计算。据此,被告苗世明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苗世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不是担保人,其抗辩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苗世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侯海军追偿。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春光借款50000元,并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苗世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苗世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海军追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张春光预交762元,由被告侯海军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红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玉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