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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方、路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路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字第761-2号申请执行人张方,女,汉族,1989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路章明,男,汉族,1953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章明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朝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