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如华与吴泳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华,吴泳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465号原告:杨如华,女,现年41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吴泳熹,男,现年42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杨如华与被告吴泳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如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如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