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与刘翠萍、王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刘翠萍,王焕,吴玉亭,刘振,张文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9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负责人:洪建军,该行行长。被告:刘翠萍,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焕,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吴玉亭,女,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王焕之母。被告:刘振,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文娟,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刘振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与被告刘翠翠、王焕、吴玉亭、刘振、张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翠翠偿还借款本金34078.43元、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及违约罚息1300元以及起诉之后的利息和违约罚息;判令被告王焕、吴玉亭、刘振、张文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预缴的案件受理费68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