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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军,男,汉族,29岁。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756.12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朱军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6日被执行人朱军将物业费85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余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朱军负担(已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