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红心、李冬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红心,李冬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87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号四川投资大厦*楼***层******层。负责人:洪文健,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原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劲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红心,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李冬娟,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王红心、李冬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