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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侯天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侯天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451号原告:张小红,男,生于1986年12月5日,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侯天彬,男,生于1987年7月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与被告侯天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孙继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前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