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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文娟与董林江、孙菊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娟,董林江,孙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3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娟,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虎(杨文娟之夫),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林江,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菊,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杨文娟因与被上诉人董林江、孙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文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杨浦区天井部位的搭建物及公用走道部位安装的铁门,恢复原状。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争议焦点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上诉人杨文娟提起上诉称,自己系得到其他住户、物业公司的同意与许可后,方才在天井部位搭建建筑物、公共走道安装铁门,不存在安全隐患。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董林江、孙菊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董林江、孙菊辩称,杨文娟在天井部位搭建建筑物、公共走道安装铁门,已妨碍董林江、孙菊的日常生活,且存在安全隐患。故杨文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文娟擅自在天井部位搭建建筑物、公共走道安装铁门,业已影响到董林江、孙菊的日常生活起居,构成了相邻妨碍。杨文娟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杨文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明华代理审判员  吴秉衡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