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郭富民与郭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富民,郭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938号原告(反诉被告):郭富民,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鑫,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郭海霞,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反诉被告)郭富民与被告(反诉原告)郭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郭富民与被告(反诉原告)郭海霞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郭富民与被告(反诉原告)郭海霞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富民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郭海霞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郭富民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郭海霞负担。审判员 张宇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建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