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何立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刑初83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立希,无业。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2月7日被原涪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1日被原涪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立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立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何立希在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大道“某蛋糕店”上面四楼,先敲被害人孙某的房门,确定屋里没人后,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打开孙某的房门。何立希进入房间卧室盗窃,被回到家中的孙某发现并控制,孙某随即报警。后民警将何立希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何立希如实供述了���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立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立希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立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窃得财物,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立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立希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郑献忠人民陪审员 杜德云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