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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袁奎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912号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徐凯,乡长。委托代理人:焦胜之,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和解、调解;承认、放弃诉讼请求,撤诉。被告:袁奎洲,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人民政府诉被告袁奎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人民政府负担50.00元,返还给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人民政府50.00元。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艳丽 来自